首页»招商加盟»环境监理业务简介

1、环境监理的官方定义:

根据环保部环办[2012]5号文 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建设项目环境监理,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,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环境监理合同,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,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,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。

环境监理是第三方咨询服务活动。


2、环境监理工作内容:

受建设单位委托,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;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,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;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,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,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,以驻场、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;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,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,建立环保沟通、协调、会商机制;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、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。


3、工作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;

环境保护部 环办[2012]5号文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》;

各省区有关环境监理业务的法规、办法、如《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。


4、国家和政府规定的环境监理项目种类

《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管理办法(试行)》对下列项目提出了环境监理要求:

第一类 根据环办〔20125号文要求,建议下列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:

(一)涉及饮用水源、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;

(二)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,包括石化、化工、火力发电、农药、医药、危险废物(含医疗废物)集中处置、生活垃圾集中处置、水泥、造纸、电镀、印染、钢铁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;

(三)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,包括水利水电、煤矿、矿山开发、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、铁路、公路、城市轨道交通、码头、港口等建设项目;

(四)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。

第二类 总投资1亿美元(或6亿人民币)以上或环保投资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。

 

5、环境监理业务

1)环境达标监理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,如噪声、废水、污水等污染物排放应达标、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。

施工环境达标监理是以环保法律法规、监理合同中有关的条款、尤其是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相关批复作为工作的主要依据,主要是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环境污染、生态破坏防治及恢复的措施进行监督管理,涉及到工程质量、投资、工期等方面较少。

2)环保工程监理:是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,确保“三同时”的实施,如对谁处理设施,如对水处理设施、声屏障、绿化工程、自然保护区、水源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保护区的保护等进行监理。涉及到工程质量、投资、工期等方面的监理工作较多。

3)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、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实践来看,还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环境评价与环境监测工作。